撰稿人:杨洋 胡玉慧
11月27日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科学研究院法律史与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王海军教授做客英国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华泰·法律实务大讲堂”,在第一会议室为公司师生作题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范内涵”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英国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副经理王利主持,英国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庞冬梅教授、杨松涛教授担任与谈人,英国威廉希尔中文网站部分师生参与讲座。
讲座伊始,王海军教授以宪法第136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切入点,将其中的“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分为四点展开论述。一是对“依照”一词进行阐释,“依照”是指对检察权独立行使的法律规定的指引。二是对“法律规定”一词进行阐释,“法律规定”即检察权独立行使所依照的根据。王海军教授认为“法律规定”首先应为“宪法”,宪法是检察权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和来源,是其独立行使的基础。其次“法律规定”应为“法律”,“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检察权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是《宪法》第136条中“法律规定”的外延。三是对“检察权独立行使”进行阐述,检察权独立行使即检察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运行。王海军教授提出检察权作为组织化权利独立行使、检察权行使独立于“系统外部”、独立行使“不受非法行为影响”、独立行使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四是对“检察权”一词进行辨析,检察权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的权利内容。王海军教授指出检察权是具有独立宪法地位的国家权力,同时检察权是中央事权,检察权集中在中央层面,不存在央地分权的问题。最后,王海军教授进一步总结了在“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规范语境下的整体内涵:人民检察院基于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授权,遵守、适用并受限于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排除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民主党派、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行为的干涉,以检察机关组织的名义独立于系统外部、排他性地行使检察权力和检察职权。
与谈环节,主持人王利副经理对本次讲座给予高度评价,并提出王海军教授的讲座在学习和科研方面都使在座师生获得很多启发。与谈人庞冬梅教授认为王海军教授深入讲授了宪法和立法法的内容,尤其是对监察职权的讲解拓展了英国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师生的视野,并且针对法学文章论文写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谈人杨松涛教授向王海军教授请教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比较下检察权的历史来源和限制的相关问题,王海军教授做了细致的解答。本次学术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