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魏日升
12月6日下午,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系卢省言助理教授以线上方式为公司师生进行了题为“十三世纪英格兰的妇女财产权与家族利益——以嫁妆以及亡夫遗产为例”学术讲座。本次讲座是“华泰·法律实务大讲堂”2023年的第九场。讲座由英国威廉希尔中文网站杨松涛杨松涛主持,首都师范大学陈志坚教授、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三丰律师作为与谈人参与与谈。
卢省言教授从一个问题开始引入,即中世纪女性是否具有财产权?卢省言教授谈到,中世纪女性具有三种财产权。第一种财产权是遗产继承。12世纪末后,在英格兰的大部分家族中,若没有儿子而只有一个女儿,女儿可获得全部遗产;如有多个女儿,由她们平分遗产。第二种财产权体现于嫁妆方面。在14世纪后,大部分嫁妆会以现金形式给予女儿。第三种财产权体现于中世纪的亡夫遗产制,即当丈夫去世时,寡妇能够拥有亡夫所遗留下来的全部动产以及三分之一的不动产。但需要注意的是,三分之一的不动产仅能在寡妇去世前拥有,当寡妇去世后,该不动产需传到亡夫的继承人上。先前英国学者大多集中于探讨亡夫遗产制,其原因为在中世纪的法庭上,一般情况下女性是无法单独提起诉讼,只有寡妇才能单独提起诉讼,因此留下了许多主张请求亡夫遗产的史料;而对于女性的嫁妆及继承份相关的诉讼,女性总是和丈夫一同出庭,难以探明女性在这一过程中的能动性。接着,卢省言教授谈到她讲座的重点在于,十三世纪女儿是否可以主导自己嫁妆?她首先介绍自己所用到的史料,包括当时民事诉讼法院的拉丁文手稿、交易记录、年鉴、罚金簿等,还有当时的法律条文。由于在女性财产权方面,有些地方法律习惯与王国法律不同,而此时法官就会按照地方的法律进行判决;而具体到嫁妆方面,对于遗产和亡夫遗产都有相关法律规定,唯独嫁妆没有。从史料中可以发现,很少有妈妈将嫁妆代代相传给女儿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妈妈的嫁妆都在婚姻存续期间就被处分掉了,这对于娘家而言是一种财产利益上的损失。这些情况都表明,与其说嫁妆是女性的权益,倒不如是攸关家族的利益。到15世纪,嫁妆已转变为现金形式较多,并且结婚时多会签下契约,若女儿有诞下子嗣,即可处分嫁妆;但若未诞下子嗣,则需全款返还嫁妆。当时的人们在对待嫁妆时,不是将其视为女性的土地,而是将其视为家族的土地在对待。卢省言教授呼吁,探讨女性权利时,应将其放回男性家族的语境中去看待,方能得到一个比较完整的面貌。
在与谈环节,陈志坚教授与周三丰合伙人先后就卢省言教授讲座内容发表各自感想。陈志坚教授谈到,卢省言教授选题极具难度,利用的史料非常广泛,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谈论到中世纪女性财产权问题,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她所利用的史料文献包含着大量的缩写,其中的物质性能反映多方面信息。周三丰律师认为,卢省言教授的讲座则向我们展示了西方妇女财产权在某些历史时期受到的诸多限制,西方的妇女财产权是经过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才能逐步发展完善,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障。杨松涛教授对此次讲座予以高度赞赏,对卢省言教授精彩的讲座与各位师生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